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江苏省手机即开好运扑克(以下简称好运扑克)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发行和组织销售,由经财政部批准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在所辖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好运扑克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销售。
第四条 好运扑克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 注
第六条 购买好运扑克时,购买者应当首先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方可进行投注。购买者从A、2、3、4、5、6、7、8、9、10、J、Q、K(不分花色)共13张牌中任意选择3张牌进行投注。根据所选牌型不同,可分为三种投注方式:
(一) 异号投注:所选3张牌号码完全不同。
(二) 双同号投注:所选3张牌号码有2张相同。
(三) 三同号投注:所选3张牌号码完全相同。
第七条 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0.1元、0.2元、0.5元、1元、2元、3元、5元、10元。单次游戏投注金额不超过10元。
第八条 在游戏过程中不能追加、修改或取消投注额。游戏完毕后可选择继续投注进行游戏,或退出游戏。
第三章 设 奖
第九条 好运扑克按销售额的65%、12%、23%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十条 好运扑克对每种投注方式,均设有普通奖和附加奖,两种设奖兼中兼得。各奖级和奖金规定如下(以投注1元计算):
(一)普通奖
1.异号投注
(1)三张牌对应:单注奖金250元。
(2)三张牌相同:单注奖金25元。
(3)两张牌对应:单注奖金5元。
(4)两张牌相同:单注奖金1元。
(5)一张牌对应:单注奖金0.5元。
2.双同号投注
(1)三张牌对应:单注奖金250元。
(2)三张牌相同:单注奖金120元。
(3)两张牌对应:单注奖金5元。
(4)两张牌相同:单注奖金2.5元。
(5)一张牌对应:单注奖金0.5元。
3.三同号投注
(1)三张牌对应:单注奖金300元。
(2)两张牌对应:单注奖金20元。
(3)一张牌对应:单注奖金0.5元。
(二)附加奖
1.同花顺:单注奖金25元。
2.三同号:单注奖金10元。
3.顺子:单注奖金2元。
4.同花:单注奖金1元。
5.对子:单注奖金0.2元。
第四章 开 奖
第十一条 游戏开始后,系统从A、2、3、4、5、6、7、8、9、10、J、Q、K(区分4种花色)共52张牌中随机抽取3张互不相同的牌。
第十二条 3张牌按抽出顺序依次摆放在系统牌的相应位置,作为本次游戏的开奖结果。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三条 由系统开出牌与购买者所选牌进行比对。若比对结果符合普通奖中奖条件组合,即可中得普通奖;若系统随机抽取的3张牌符合附加奖条件组合,即可中得附加奖。具体规定如下:
(一)普通奖
1.三张牌对应:所选牌与系统抽取牌,全部3张号码相同且位置对应。
2.三张牌相同:所选牌与系统抽取牌,全部3张号码相同。
3.两张牌对应:所选牌与系统抽取牌,有2张号码相同且位置对应。
4.两张牌相同:所选牌与系统抽取牌,有2张号码相同。
5.一张牌对应:所选牌与系统抽取牌,有1张号码相同且位置对应。
(二)附加奖
1.同花顺:3张牌花色相同且号码连续。
2.三同号:3张牌号码相同。
3.顺子:3张牌号码连续。
4.同花:3张牌花色相同。
5.对子:2张牌号码相同。
第十四条 若中奖奖金低于500元(含)时,购买者可以选择参与附加游戏猜单双。
第十五条 在附加游戏猜单双中,购买者竞猜系统随机选择的单张牌号码为单或双(竞猜范围A、2、3、4、5、6、7、8、9、10,共10张牌;其中A、3、5、7、9为单,2、4、6、8、10为双)。若猜中则游戏获胜,购买者可选择获得翻倍奖金或继续竞猜。若猜错则游戏结束,不获得任何奖金。当奖金超过2,000元时,游戏结束,系统自动兑奖。
第十六条 若购买者在游戏中途退出,或因软件硬件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造成未完成游戏的,系统将保留当前游戏进度,购买者可在即日起30天内返回游戏继续进行。如超过30天,系统自动完成当前游戏,若有中奖则奖金计入购买者账户。
第十七条 投注、开奖及中奖信息,以彩票销售系统中心数据机房存储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兑 奖
第十八条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于开奖当日由系统自动转至中奖者投注账户中。
第十九条 单注中奖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中奖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兑奖手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相关省级体彩机构代扣代缴。兑奖有效期为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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