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江苏省手机即开全明星大赛(以下简称全明星大赛)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体彩中心)发行和组织销售,由经财政部批准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在所辖区域内销售。
第三条 全明星大赛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发行,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销售。
第四条 全明星大赛实行自愿购买,凡购买该彩票者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兑付奖金。
第二章 投 注
第六条 购买全明星大赛时,购买者应当首先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方可进行投注。购买者预先将账户资金按1元=100分的比例换算为相应游戏积分,但只有在游戏积分使用后方为有效投注。
第七条 投注后,进入积分累积游戏过程。在该过程中,每次游戏使用游戏积分最低10分,最高1000分。
第八条 使用积分后,系统在3×3的方形区域内随机派发相应数量的图案,图案分为6种普通图案(大赛标志、奖杯、战术板、充气棒、绿色球衣、黄色球衣)、1种幸运图案(球员)和1种特殊图案(篮球进框)。
第九条 若任意横行、竖行或斜行出现3个相同的图案,即可获得相应游戏积分。若为幸运图案组合,即可参与幸运游戏。在幸运游戏中,从5张卡牌中随机抽取1张,并获得抽取卡牌对应的游戏积分。
第十条 在游戏中随机出现特殊图案,累积得到16个特殊图案后,积分累积游戏过程结束。结束后,根据所得游戏积分进入不同级别的开奖环节“三分投篮”。
第三章 设 奖
第十一条 全明星大赛按销售额的65%、12%、23%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十二条 全明星大赛设累积奖和固定奖。累积奖为浮动奖,按投注金额的5%累积设立。
第十三条 根据本场游戏所得游戏积分不同,设置不同奖级。各奖级对应奖金见下表:
第四章 开 奖
第十四条 在开奖环节“三分投篮”游戏过程中,设有5个篮球和1个球筐。
第十五条 开始后,购买者先后投掷5个篮球。
第十六条 根据投进的篮球数量,作为本次游戏的开奖结果。
第五章 中 奖
第十七条 根据积分累积游戏过程结束后获得的游戏积分,选择对应奖级,并按等比例换算为对应的中奖奖金。中奖奖金不足0.01元时按0.01元计算。
第十八条 在开奖环节完成“三分投篮”游戏后,根据投进的篮球数量,对照奖级表获得相应的中奖奖金。
第十九条 购买者在投注过程中,一次使用100积分及以上,且出现9个相同的指定图案,本次游戏即可中出当前时刻的累积奖。单注累积奖封顶20万元人民币。累积奖中奖后,不影响游戏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若购买者在游戏中途停止,可选择退出或保留游戏。若选择退出游戏,即视为自愿放弃当前游戏进度,包括已获得的本场积分、特殊图案数量,若此刻已获得累积奖,则单独对累积奖予以兑奖。若选择保留游戏,或因软件硬件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造成未完成游戏的,系统将保留当前游戏进度,包括已获得的本场获得积分、特殊图案数量、累积奖。购买者可在即日起30天内返回游戏继续进行。如超过30天,视为自愿选择退出游戏,按退出游戏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注、开奖及中奖信息,以彩票销售系统中心数据机房存储的数据为准。
第六章 兑 奖
第二十二条 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于开奖当日由系统自动转至中奖者投注账户中。
第二十三条 单注中奖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中奖者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省级体彩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兑奖手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相关省级体彩机构代扣代缴。兑奖有效期为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逾期未兑奖视为弃奖,弃奖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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