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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信红包组织赌博,4人被刑拘

案情:

前不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案进行开庭审理,并以开设赌场罪对4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

被告人单某在使用微信过程中发现,有些群竟然能够从发红包中“盈利”。原来,她加入了一些红包群,这些群里某些人会发出一定数额的红包,然后其他人去抢,由“输家”把钱转给群内管理员,管理员抽掉其中5%至10%后继续发红包,不断循环下去。单某将自己的发现告诉好友何某、吴某后,他们觉得这是一种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就让单某建立了一个红包群,使她由“玩家”变成了“庄家”。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单某、何某、吴某、蒋某4人一起协商组建了这个名为“面膜288一盒4片”的微信群。对外打着售卖面膜的名义,实则一直在玩“红包接龙”。单某等组织者在群内负责代发红包,即所谓“代包”,通过抽头实现营利。该群还制定了详细的群规:群内发一种固定金额288元的“普通红包”,必须由“代包手”发出,每个“普通红包”由群主等组织者抽头28元,实发260元,分成5份供玩家“抢红包”。系统随机生成金额,抢到红包金额倒数第二为“输家”。组织者会提醒输家支付给“代包手”288元作为下一轮的活动本金。同时,何某等还为该群设立奖励制度,即抢到“豹子”、“顺子”的还有“官方”额外奖励。对于群成员,只接受在别的群玩过类似“游戏”的“熟客”,或者通过熟人邀请才能入群,以防人多嘴杂引起警方注意。那些不遵守“游戏规则”的人将会被立即“踢”出群。后经民警网上卧底抓赌,将何某、吴某、单某、蒋某4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到案后,4人对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采用向微信群内发放并抢夺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4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事实、情节等情况,判决何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单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蒋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2000元。

解析(众晓律师事务所 任秀福 郑洋):

这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虽然微信红包与传统的赌博形式不同,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利用微信红包赌博,具有流动性、广泛性、参与性、隐蔽性强的特点,表面上看微信群是代购群,用发红包的形式,不易引起注意。

抢红包是一种具有刺激性和娱乐性的活动,对于热衷者来说,如何界定“娱乐”和“赌博”的界限呢?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根据以上法规,对于赌博与群众娱乐活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区分,即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赌博以营利为目的,而一般的群众娱乐活动以休闲消遣为目的;是否从中抽头获利。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为了营利。所以亲友间互发红包、不涉及到营利的,不是违法行为。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获利情况的,就可能涉嫌赌博。红包虽好,可不要贪抢,避免陷入红包赌博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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