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施某挪用公司承兑汇票,兑换成现金,用于购买彩票和网上投资。
施某挪用公款累计543万余元,返还411万余元,尚有131万余元没有返还。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施某因挪用资金犯罪,一审获刑五年。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女子施某利用其在辽宁一家公司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承兑汇票49张。之后,施某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方式兑换成现金存入其名下的银行卡内,全部用于其个人购买彩票及网上投资,挪用钱款累计5430134.42元。
为防止公司发现,施某采取将之前其掌握的真实银行印章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打印在银行空白托管回执单上,并将回执信息填写完整的手段,伪造15份银行托收凭证,虚构公司货款1311230.64元已被银行托收的事实。
案发前,施某以现金回款的方式返还公司4118903.78元,至今仍有1311230.64元未返还。案发后,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施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的资金5430134.42元归其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当庭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施某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一审认定施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法追缴施某犯罪所得1311230.64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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