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足球裁判规则、职责和权力
在每一场正式足球比赛中均有一名主裁判、两名助理裁判和一名第四官员组成的裁判组负责比赛的判罚。2010年7月21日,国际足联通过了正式决议,在2010-11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及以后的联赛中实行五裁判执法制度,即增加两名底线裁判帮助执法,以求减少绿茵场上泛滥成灾的误判错误。
足球
裁判权力
控制比赛
每场比赛由一名主裁判员控制,其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
执行竞赛规则;
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的决定
1、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2、只有在足球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二:国际足球裁判规则什么是严重犯规?
足球场上严格禁止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裁判员也必须对场上出现的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依据竞赛规则的有关条款进行严厉处罚。
上述两种犯规可解释为:
1、严重犯规是指队员在比赛抢球的过程中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故意的暴力性犯规行为。
2、暴力行为是指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目的不是在球,而对对方队员施加的暴力性犯规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裁判员将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直接任意球(如果犯规地点在罚球区内,则判由对方罚球点球);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等)恢复比赛。然而,在比赛进行中或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的上述行为是施加在同队队员、裁判员、巡边员、观众等时,仍被视为暴力行为;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上,裁判员应判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发生在比赛中的比赛场外,则裁判员应在犯规时球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如果发生在成死球时,裁判员将根据犯规前成死球情况(掷界外球、任意球时)恢复比赛。
拓展阅读:国际足联门将排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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