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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是不是一种商品?

彩票是不是商品?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彩票。

彩票一词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我们购买某种彩票游戏后取得的凭证,例如一张彩票;二是指彩票活动本身,其定义才能真正体现彩票的性质。

现在人们常引用《彩票管理条例》中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作为彩票的定义,并因此引出只要是公益的就是彩票的结论,这样的结论片面的不符合事物本身情况的。

认真研读《条例》,可以看出第二条是对我国所发行销售彩票公益性的说明,因为《条例》所谈的是公益性彩票的发行管理,偏重的是对公益性彩票各种管理规定,在中国批准发行的是由政府特许的公益彩票,《彩票管理条例》中谈到的彩票定义性文字,严格来讲是只是说明我国发行彩票的公益性。引用此作为彩票定义是不妥的,因为如果这样定义彩票,可以将一些博彩类游戏当成彩票上市发行,潜藏着较严重的影响社会环境的后果。

其实《彩票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写彩票的定义,且看原文第一句“本条例所称彩票”说明彩票条例所称的彩票,不是广义的彩票,而是特指在中国发行的公益彩票。

公益彩票只是彩票的一种,或者说是彩票的最普遍的存在形式。是否存在经营性彩票没有细考证过,但私彩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公益性不是彩票的根本的特征。在中国发行的彩票一定是公益的,以按比例提取公益金作为表现形式,但不能保证能提取公公益金的就一定是彩票。

讨论彩票是不是商品可以从下面几点着眼——

首先是从定义上看。商品的定义一般为:“商品是为交换而产生(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商品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狭义的商品仅指符合定义的有形产品;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在商标法事务中,适用于狭义的商品的有关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服务。”

彩票的定义为,以抽签给奖方式进行筹款或敛财所发行的凭证。英文“lottery ticket ”彩票是一种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文字、面值的,由购买人自愿按一定规则购买并确定是否获取奖励的凭证。

由此可见彩票从整体上看只是一种筹资的手段。不能算作劳动产品。

其次彩票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基本没有使用价值,不具备商品的一些要素,因此将其当成是商品肯定是不妥的。

再有虽然彩票的销售可能让人联想到商品的买卖,彩票的买卖只是一种筹款活动,作为公益彩票的购买者应该属乐捐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微笑纳税”,而私彩则是敛财。彩票卖出去只是筹款的最后一步。

世界上还没有什么国家将彩票作为商品来对待。我们也不能相信整个国家彩票业“澳门”化,将彩票作为经济活动推广。因为任何清醒的人都不应否认彩票的负面作用。彩票的负面作用和其销量是关联的,特别是个人的购买量和彩票对其的伤害基本上成正比。这都是彩票的特性的所致。将彩票当成商品是十分危险的。

彩票之所以要国家特许经营正是彩票的特殊性的要求。而商品国家一般是不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彩票不具有使用价值,价格也不体现其价值。不能降价也不能溢价,价值可能是零也可能超值。

彩票的质量保证不是来源于彩票经营者,而是政府的对彩票事业的背书。在彩票在新中国发轫之初似乎没有人将彩票当成是商品,当时叫有奖募捐券,再思想解放的人也不好意思将募捐券解释成商品。改名叫彩票后就会变为商品?名称能改变事物原来的本质?这超出了我们的所学知识能理解的范围。

当然为了筹集公益金,彩票采取的也是买卖的方式,但不是能买卖的都商品,彩票的买卖细分析和商品的买卖还是有极大的不同,比如授权经营,不能批发转卖等等,当然有人会说现代社会一切都能成为商品,比如人格、肉体、官位、学历等等,但这已是社会学范畴了,和我们所指的商品不一回事。

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彩票也没有当成商品,我们似乎也找不到将彩票当成商品的理由。彩票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不能享受三包。一个没有使用价值,又不能享受三包,不能溢价也不能打折,价值也不确定的东西怎麽能是商品呢?

把不是商品的彩票当做商品来经营,也许会在短时期内提高彩票的销量,但从长远看对社会和购彩者都有一定的伤害,商品销售以量为主要的标准,大概是越多越好,而彩票作为一种捐款形式决不能无限度的扩大,特别是往往对沉迷者的伤害非常大,甚至因此造成对社会的伤害。

如果把彩票作为商品,就一定要放开经营,几乎所有商业和个体都应可以经营,彩票就会陷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前一段时间网站销售彩票失控时,网站之间的为争取彩民采取的竞争性宣传和打折让利措施已经让人感到吃惊。彩票的负面作用被放大,舆论时常曝出彩票的负面新闻,彩票的形象和彩票事业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基本上可以认为,希望将彩票当成商品,放开销售,比将香烟当成营养品更不贴谱。将彩票说成是商品的舆论,如果不是的确是搞不清楚,可能是别有用意。

为什么我们要研究彩票是不是商品,其结论对我国彩票事业的格局,甚至和国务院授权的彩票的发行销售和监管部门的合理性相关,弄清这个问题应该对发行和销售部门及都有监管部门都有一定的帮助,现在彩票发行销售和监管之所以由国务院授权现在的几个政府部门负责,说明国务院明确认为彩票不是商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凡是商品多交由市场来管,显然彩票没有作为商品交由市场调节,而是指定政府部门主管和监管。

如果彩票真是商品,现在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就不应继续履行职责,而应将彩票交由市场掌控。

严格来讲我国的彩票业除去大奖封顶一项有些不够开放的嫌疑,其他都大大超过国外的开放力度。如果再将彩票当成商品,中国真要改写人类彩票史了。商品化的彩票事业,也许一些企业会赢得更多的利润,公益金也会增加,但和其带来的危害比,可能是“医得眼前疮,剜却心头肉”,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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